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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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22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
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
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
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
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