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22 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保險業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
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包括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
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不適合銷售之對象及客戶特性。
保險業應依第六條第七款之評估結果,逐一審視確認前項各款所列事項與
該評估結果具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