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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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2 條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除應符合投資型保險資訊
揭露應遵循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應載事項外,並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險契約:
(一)保險契約轉換條款。
(二)越權交易之責任歸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保險商品說明書:
(一)全委投資型保險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
保戶、保險人及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項。
(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三)經營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與經歷。
(四)最近二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五)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六)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
限制。
前項說明書如有重大影響保戶權益事項之變更,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全委投資型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相關資料,於契約終止或失效後至少保存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