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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第 22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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