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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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
利息數額。
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應明確記載,且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
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期給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