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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22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傷害保險金額之權。 前二項情形,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 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