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第 2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徵得
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
一、為退休人員。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原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因工作派駐國外而遷出戶籍。
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