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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第 2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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