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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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2 條
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保險業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選擇及監督經理人。
三、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
四、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況。
五、監督公司之資產負債配置及營運結果。
六、審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
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七、維持公司最低清償能力。
八、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
九、督導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十、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推動永續發展。
十一、選任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
十二、維護保戶之權益。
十三、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