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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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二十二、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
病身故給付,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
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應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
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
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然應於要保書上及條款上揭露。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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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