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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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22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應以數位簽章簽署;其紀錄保存、
內部安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管理規範,並應事先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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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