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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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2 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
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在國外設立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規定
。
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
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