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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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2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建立信託財產評審機制,將信託財產每三個
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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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