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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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22 條
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十五)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六)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
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2 條
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十五)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六)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
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