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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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
第 22 條
評議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申請人之請求,評議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評
議之。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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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