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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二十二、保險業於整體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應考量重新執行 壓力測試或敏感性分析,以確實掌握可能影響,必要時並應調整 風險監控指標及管理機制,以有效控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