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22 條
晶片金融卡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於銀行臨櫃開戶或符合數位存款帳戶(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
高風險交易之第一類帳戶)標準,經身分核驗後,由銀行完成身分登
錄,並提供晶片金融卡。
二、信物管理:
不適用。
三、身分驗證:
會員公司向發卡銀行提出對客戶進行身分驗證之請求,透過發卡銀行
驗證客戶與該晶片金融卡帳號為同一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會
員公司僅讀取發卡銀行回復驗證結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