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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22-1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 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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