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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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二二○之二、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於計算說明書訂定各項投保金額及
年齡上限,並於風險控管說明書中一併就各項投保金額及年
齡上限設定提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要性說明
,並經簽署核保人員簽署。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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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