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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第 23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 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 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