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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第 23 條
保險業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之內容與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 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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