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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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3 條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
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險種、保險期間或保險金額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
情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
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
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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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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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