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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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23 條
保險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
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保險業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
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二個月
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保險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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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