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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第 23 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