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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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