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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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3 條
保險業應依保障股東權益、公平對待股東原則,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
董事選任程序,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並應依公司法之規定
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之選舉方式。
保險業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事,股
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前項董事候選人之提名方式、審查程序、公告內容及程序應依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保險業在召開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之前,得由董事會就股東、董事或提名
委員會所推薦人選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保險
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三
項、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
審查暨整體評估,且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將董事候
選人提名建議名單併同相關審查評估意見及資料,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
適任之董事。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
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保險業之董事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
項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