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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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第 23 條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
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
主後,由雇主通知保險人,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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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