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10 月 05 日 |
第 23 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
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七)
二、財務績效: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
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
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
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
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格式十八)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5
049358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2、15、29、37、39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四、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
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格式十八;依第 39 條規定:除第 37 條
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施行、第 4、9、12、15、29 條條文及第 19 條
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四、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五、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格式十八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