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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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第 23 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
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七)
二、財務績效: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
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
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
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
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格式十八)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1204937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4、15、17、20、29、
30-1、3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格式 A、B、第 19 條條文之格
式一~四、格式五-三、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六-三~六-十四、格
式六-十八~六-三十六、格式七-三~七-八、七-十二~七-二
十、格式八-一~八-六、八-十一~八-二十二、第 22 條條文之
格式十五、十六、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十七、十八;並自一百十五會
計年度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3 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
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十七)
二、財務績效: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
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
重大增減變動時,並說明變動發生之主要原由。若營運政策、市場狀
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
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
格式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