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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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23 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查核:
一、捐助章程。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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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