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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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3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
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及相關人員聯名出
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
底前,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
銀行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