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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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3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年
金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
身故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身故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
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