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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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第 23 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
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
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
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
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申請人對於參與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