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23 條
自然人憑證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身分登錄依下列兩項申請方式擇一。
(一)客戶於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經身分核驗後,由戶政事務所核發之
晶片自然人憑證。
(二)客戶於內政部網頁申請,經身分核驗程序並核發及裝置綁定後,由
內政部完成身分登錄,啟用行動自然人憑證服務。
二、信物管理:
不適用。
三、身分驗證:
(一)會員公司向內政部提出對客戶進行身分驗證之請求,確認憑證簽章
有效性及正確性後,會員公司僅讀取憑證機構回復驗證結果。
(二)身分驗證得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進行核驗。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