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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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
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持有大陸地
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
一、負責人變動。
二、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