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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第 24 條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行號或其他經政府立案 ,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其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在一定人數以 上者,得以集體保件方式辦理。 前項一定人數,由中華郵政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