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24 條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
。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
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
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
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