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
第 24 條
安定基金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
一、財務部:辦理安定基金資金管理運用、內部稽核、預算、會計事務及
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二、業務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
款相關業務、退場機制之研究規劃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風險管理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三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四項至第六項相關業務及保險業經營
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四、管理部:辦理法務、文書、人事、總務、資訊、出納、採購、財產保
管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