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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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
第 24 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境
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
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境外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投資人投資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