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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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第 24 條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
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
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
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