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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第 24 條
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