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4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於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令公
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
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
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