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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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4 條
各會員公司選擇資金全權委託機構,應符合「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
律規範」之規定。由執行單位研擬評估報告,並洽會風險管理單位意見;
相關合約應以公司名義簽訂並洽會法務單位。
前項資金全權委託機構應具備交易價格偏離市價管理機制,且能提供其管
理機制文件者。各會員公司應評估管理機制之妥適性並定期檢視其評估結
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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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