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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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24 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
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
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
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
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