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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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4 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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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