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 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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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