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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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第 24 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
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
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
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
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