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24 條
視訊驗證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不適用。
二、信物管理:
留有客戶身分識別之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影音檔
應有加密傳輸與儲存之安全防護機制。
三、身分驗證:
(一)應請客戶出示政府核發用於身分識別之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居留
證或護照等),比對客戶本人樣貌與證件照片之一致性。但無國民
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應出示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二)應導入機制協助確認真人及本人,以防止透過科技預先錄製影片、
製作面具、模擬影像或深度偽造(deepfake)等機制偽冒身分。
(三)應建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
制並進行驗證;若客戶係本國籍未成年人,應增加核驗其法定代理
人之上述證明文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