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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第 24-2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 列印之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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