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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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4-2 條
為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保險業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設置推動永續發展專(兼)職單位
。
二、保險業應由董事會督導永續發展推動情形,所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或
策略,應包括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或公司治理議題風險
評估。
三、應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時程規劃,並按季提董事會檢視控管。
保險業依前項辦理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時,為上市櫃保險業或合併報表之
母公司為上市櫃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
圖」之規劃辦理;非前開保險業則參照路徑圖,按公司資本額分階段辦理
: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完
成盤查,並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完成查證。
二、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業之合併報表子公司,及實收資本
額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保險業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完成查證。
三、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百億者保險業之合併報
表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保險業,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完成查證。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保險業之合併報表子公司,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完成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