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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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24-3 條
為推動永續發展,保險業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每年進修永續發展課
程總時數應達 3 小時。
前項永續發展課程,得參加保險業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之內部教育訓練課
程。
第一項所稱董事、監察人進修時數之規定,上市上櫃之保險業應依上市上
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辦理。
第一項所稱高階經理人於本國保險業係指副總經理以上之主管;於外國保
險業指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